其中,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在我校为农村医学专业城市户籍学生。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由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学校按城市户籍人数的5%比例评审确定。具体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及应提交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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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1 13:24

1农村户籍或县镇非农户籍界定农村户籍根据市公安局关于配合做好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函穗公户2010296号确定农村户籍的标识为未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户口簿首页户别项目为农业家庭户口或已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户口簿内面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项目中增加打印2010年5月1日起统称居民户口字样县镇非农户籍参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县镇非农户籍学生享受国家助学相关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1263号对省内县镇非农户籍的界定执行具体见下表备注1县镇非农学生分为两类一是界定为农村户籍但目前未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林民渔民农民牧民的学生二是为

3具有农村户籍或县镇非农户籍4入读专业属涉农专业5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备注1农村户籍或县镇非农户籍界定农村户籍根据市公安局关于配合做好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函穗公户2010296号确定农村户籍的标识为未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户口簿首页户别项目为农业家庭户口或已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户口簿内面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项目中增加打印2010年5月1日起统称居民户口字样县镇非农户籍参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县镇非农户籍学生享受国家助学相关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1263号对省内县镇非农户籍的界定执行具体见下表备注1县镇非农学生分为

1农村户籍或县镇非农户籍界定1农村户籍根据市公安局关于配合做好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函穗公户2010296号确定农村户籍的标识为未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户口簿首页户别项目为农业家庭户口或已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户口簿内面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项目中增加打印2010年5月1日起统称居民户口字样2县镇非农户籍参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县镇非农户籍学生享受国家助学相关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1263号对省内县镇非农户籍的界定执行具体见下表备注1县镇非农学生分为两类一是界定为农村户籍但目前未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林民渔民农民牧民的学生二

3、外省农村(含县镇非农)户籍学生(具体以查询《全国行政区域划分表(免学费资格查询)》表格为准)。优惠政策★免学费资助对象:东莞市户籍学生和本省“双转移”学生、外省农村(含县镇非农)户籍学生、少数民族地区学生等享受资助3500元/年,共3年,合计:10500元。★东莞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凡报读我校且获取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入户东莞。★依据国家当年政策指标,符合条件的

5、所有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籍新生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国家助学金补助和城市(含市辖区)非农家庭经济困难户口新生可享受免学费待入学后再申报评定。

(1)农村户籍或县镇非农户籍界定①农村户籍。根据市公安局《关于配合做好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函》(穗公户〔2010〕296号)确定。农村户籍的标识为:未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户口簿首页户别项目为“农业家庭户口”或已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户口簿内面“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项目中增加打印“2010年5月1日起统称居民户口”字样。②县镇非农户籍。参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

1、凡入读我校的农村户籍或县镇非农户籍学生均可免学费,属城市户口的学生每年要缴交3400元学费。

1农村户籍或县镇非农户籍界定农村户籍农村户籍的标识为未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户口簿首页户别项目为农业家庭户口或已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户口簿内面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项目中增加打印2010年5月1日起统称居民户口字样县镇非农户籍具体见下表备注凡是学生属于这个分布表地域范围内的无论是何种户口性质无论户口簿上是否有写明县的都可享受免学费待遇如果超出广东省县镇非农户籍享受国家助学金区域分布表范围或没有注明2010年5月1日起统称居民户口字样也没有在户口簿或身份证上显示地址为县的居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省内户籍学生一律不享受免学费待遇如学生对农村身份的界定有疑议学生

2、县镇非农户籍学生按《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县镇非农户籍学生享受国家助学相关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1〕263号)等文件规定的县镇区域分布表进行界定。(对外省的县镇户籍学生,提供相关界定证明材料后,也可享受资助。)地区以下行政区域的非农户籍可界定县镇非农户籍(按2011年8月的区划)广州增城市、从化市韶关始兴县、仁化县、翁源县、乳源瑶族自治县、新丰县、乐昌市、南雄市汕头南澳县江门台山市、开平

3、城市户籍:除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籍之外的户籍学生。其中,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在我校为农村医学专业城市户籍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由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学校按城市户籍人数的5%比例评审确定。具体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及应提交证明材料》。